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2013年沈陽市稽查局對我公司檢查,并下了處罰通知書;
內容:2010年10月該公司取得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2011年10月份續貸2000萬,該公司2010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27日分5次匯款給某公司共計2000萬,記在預付賬款科目,理由是按照母公司指令匯款給某公司,進行統一采購,至今這筆2000萬預付款即為進行存貨采購,也未返回該公司,也為收取利息。這兩家公司為同一母公司下的全資子公司,屬于關聯企業。因此上述2000萬的預付款涉嫌為關聯企業間占用或拆借資金。該企業獲取的貸款2000萬未用于本企業經營,其對應2011年列支的利息1179230元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不應作為費用扣除,應該調減當期財務費用即調增2011年度所得額1179230元,補繳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294807.5元。
請問老師,稽查局的處罰正確嗎?國家有沒有文件規定關聯企業的預付賬款超過2年,就要做納稅調整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屬于真實的交易業務,預付帳款,稅務無權調整。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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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收取利息方應該按照收取利息確認收入,并做納稅調增,
支付利息方按不超過銀行的同期利率取得發票后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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