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請問:(1)這里的“項目”主體是指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吧?(2)該項目可以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吧?分公司是否可以?
(3)我公司下設三個風力發電場,是分別核準的。因投產時間不同,為了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設立三個帳套分別核算,不是分公司,是否可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風力發電新建項目”指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風力發電新建項目。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請項目免稅的主體為法人(居民企業)。
3、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0號
一、對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