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我公司所屬行業為農林業,那么請問(1)對于我公司外購的苗木及花卉對外銷售的所得是否在免稅范圍?(2)對于我公司外購的苗木及花卉再進行種植后銷售的所得是否在免稅范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對于外購的苗木及花卉對外銷售,不享受所得稅減免。
(2)對于外購的苗木及花卉再進行種植后銷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稅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