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為內資企業,尚在籌建期,即將進行試生產,企業在剛開始籌建時即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產品研發,現研發尚未完成,對方按進度報送已使用的研發費用,問題為:籌建期的企業能否按照研發費進行入賬?可有入賬的政策依據?若能按此入賬,能否進行加計扣除(對方未進行加計扣除)?若能加計扣除,可有政策依據?且籌建期為負利潤,加計扣除產生的負數部分能否在未來5年內彌補?第2個問題:國稅發2008第116號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解釋的第4條中所說的“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這里的應納稅所得額 是否意味著必須是正常生產的企業?急等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2、委托開發的項目應該資本化,是否允許在攤銷年度再按規定加計扣除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