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基建項目于2011年4月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5月份按暫估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一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完成決算(已超過12個月)。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由于決算后價值與暫估價值差異較大(暫估2.42億,決算后2.55億),另外由于構筑物和機器設備兩類固定資產分類調整,對每個月折舊影響較大。決算后還有個別施工方有爭議,未取得發票。
在2012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具體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否存在稅務風險?(我公司2008-2012年享受過渡期“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超過12月,需要提前稅務備案,企業固定資產要延期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