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為提升企業整體形象,公司按工種不同分別對員工統一配備不同種類的工作服,如生產類員工配備棉質生產服,窗口人員配備西服及領花,后勤人員配備西服,以上服飾均作為公司勞保用品列支,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及“國稅發(1993)23號”規定工作服可以作進項稅抵扣,請問第二個文件有沒有廢止?以上所說的各類服飾是否屬于勞動保護用品?請問如果生產人員的服飾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話,窗口人員及后勤人員統一配備的服飾能抵扣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國稅發(1993)23號”有關勞動保護用品。如工作服、各種防護用品等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政策沒有失效。
2、職工所在崗位只要不是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崗位,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