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有一個合資公司,合作股東為自然人,現公司想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請問我們的這個自然人股東在增資時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則對上述政策中的“資本公積金”的含義進行了解釋和規定,指出文中所稱的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重申國稅發[1997]198號文的政策,并明確:對個人取得的盈余公積金的應納稅款,應該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