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單位住宅轉讓職工,低于評估價轉讓(按原始成本價轉讓),差額部分是否要按一次偶然所得增收個人所得稅?有沒有相關文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總局和財政部通知指出,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但通知同時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在房改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應支付的房改成本價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或市場價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