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單位是一家煤炭企業,準備拿現有設備和銀行租賃公司做一項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租賃公司開給我們租賃費發票,我們支付租賃公司租金,(我們并不給租賃公司開銷售發票,只是簽訂合同而矣)請問有沒有涉稅方面的風險,國家稅務總局對融資租賃有沒相關的稅務規定可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設備銷售后又將其租回,對售后回租業務應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即銷售設備應繳納增值稅,購入的設備用于銷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