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上市后,在二級市場轉讓股份,是否要納營業稅,如何繳納,有否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實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后,將買賣金融商品的征稅范圍,由原對金融機構征稅擴大到對所有企業上述行為征收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印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等文件,對“原非金融企業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等政策進行了清理。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作為法人企業,在二級證券市場上減持限售股,俗稱“大小非”,凡發生在2009年1月1日實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后,屬于應稅行為,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