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年度終了,當地稅務局通過匯總對比,發現我單位員工有在別處發放的工資收入,按一處反饋,工資都沒有超過3500,不用納稅,但是,兩處合并就產生稅金,按稅法規定,從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納稅人應自行申報并交納,我們已經把這些信息通知當事人,但是,當事人沒有及時到稅務局申報補交,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們代扣代繳,請問合理嗎?有什么法規規定由企業代扣代繳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產生的稅金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法規定納稅人可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委托你公司通知當事人,說明稅務機關通過明細申報數據等信息匯總比對,將你公司所在地定為該納稅人的申報地。你公司對此由督促義務;稅務機關也可要求你公司代扣代繳。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62號
第十一條 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
國稅發【2011】第50號
對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通過明細申報數據等信息匯總比對,加強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