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我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由于剛取得進出口權,在4月出口了第一單,對于2013第12號公告五條,其他補充規定中第(九)中第7條條說: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時間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屬于有問題之一,這里的進貨憑證是指什么,如果是4月5日報關,發票是4月10日開來的,但對方發貨時間是4月1日,對于這種情況,我能否申請退稅,如果不能,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4月5日報關,對方發貨時間是4月1日,可以申請退稅。因下文強調的是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與發貨時間的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7、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供貨企業發貨時間)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發貨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