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我的問題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數值是多少?全國各地一樣嗎
期待專家能及時回復并附法規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