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自主設計開發模具, 以制造客戶所需產品, 所發生之模具成本, 若作為制造費用攤銷, 可否列為研發費用費用加計扣除? 是否一定要為管理費用中之研發費用項目才可以加計扣除?
2.為自主開發新工藝.或運用新技術, 開發或購入零件, 研發出制造設備, 舉例, 原為人工檢查產品, 經設計研發,購入零件組裝為自動檢查設備 ,請問該自行設計組裝之製造設備, 在會計科目上,該如何處理才可以列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加計扣除的費用需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項目。
2、加計扣除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4、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