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總部設在某省,在北京設立辦事處,并在當地領取了營業執照(非法人非獨立核算)及稅務登記證。辦事處的部分員工是在當地招聘,并且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該辦事處無銷售收入,一切開支均由總部負擔。請問,1)該辦事處工作人員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在何處申報繳納?請列出相關法規依據。2)如果要在辦事處所在地繳納,支付地點是否有要求,及依據?3)可否自由選擇繳納地點,即一部分在分公司繳納,一部分回總公司繳納? 以上問題請列出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辦事處為分支機構,無銷售收入,費用支出可以全部由總部提供。
2、辦事處員工應在辦事處所在地上社保、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基本要求。
3、不能自由選擇繳納地點,除非是在兩處取得工資(前提是與兩處簽訂勞動合同,在兩處提供勞務,否則為虛列費用)。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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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
國稅發【2011】第50號
對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通過明細申報數據等信息匯總比對,加強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管理。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