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出售一臺固定資產車原價是32000.售價是28000,是09年8月買的沒開增值稅發票,請問是不是按照28000的4%減半征收增值稅即560元。還有是不是直接按560元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不管這個月有沒有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
上述業務視同一般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