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甲企業委托乙企業生產加工應稅消費品,甲企業收回后全部出口,
1、如果甲企業是生產企業,兩企業應如何納稅
2、如果甲企業是貿易公司,兩企業應如何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業務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托雙方的稅收處理規定不同,其會計處理規定亦不相同。另外,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也有其特殊性。
委托方的稅收與會計處理
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委托方應納的消費稅,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對于此項消費稅,委托方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是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產品”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委托加工已納消費稅稅款(此項規定僅適用于稅法規定的八種應稅消費品,對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除外)。
在會計處理上,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方的代扣代繳消費稅,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部分: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在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過程中,改變了用途,應將改變用途的部分所負擔的消費稅從“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轉出。
為了加強委托加工產品消費稅的管理,1994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在頒發的《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中,對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問題改為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受托方的稅收與會計處理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受托方應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在會計處理上,受托方將應扣繳稅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依規定,“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應依序按受托方當月、上月或最近月份同類消費品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但當月、上月或最近月份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和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其應扣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扣繳稅金=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應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水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公式中的“加工費”是指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的特殊處理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095號)規定,接受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產品的,應以受托方為納稅義務人。改變了原來一律以委托方為納稅義務人,受托方代扣代繳稅款的規定。由于納稅義務人的變動,會計處理方法也作了相應的變動。
一是生產企業因受托加工金銀首飾產品而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產品銷售收入,按規定計提消費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二是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因受托加工金銀首飾產品而取得的收入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按規定計提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三是委托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已納消費稅稅款。
現舉例說明如下:
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應稅消費品一批,甲企業提供的材料成本為50000元,支付給乙企業加工費為4000元,甲、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企業在支付加工費的同時,支付加工費應負擔的增值稅稅金680元。該應稅消費品無乙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甲企業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后,三分之一用于直接對外銷售,三分之二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該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為10%。
乙企業應代扣代繳消費稅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50000+4000)÷(1-10%)=60000元
代扣代繳消費稅=60000×10%=6000元
其會計分錄分別為:計提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借:應收賬款 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
收到加工費及銷項稅額時:
借:銀行存款 468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提供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產品 50000
貸:原材料 50000
支付加工費及增值稅款時:
借:委托加工產品 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
貸:銀行存款 4680
甲企業負擔的加工消費稅三分之二可進行抵扣,三分之一轉入生產成本時:
借:委托加工產品 2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4000
貸:應付賬款 6000
甲企業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
借:產成品 56000
貸:委托加工產品 56000
出口環節:
,外貿企業適用的是出口免、退稅,而生產企業適用的是免、抵、退稅系統。這樣兩套系統的明顯差異是后者有抵稅環節,前者則沒有。盡管生產企業多了一個抵稅環節,現實中也未必都全派得上用處。比如,有些生產企業產品全部出口,沒有內銷,其進項在納稅申報時全部只能作為留低數(即內銷銷項為零),所以內銷部分等于“零抵稅”,也只有等出口環節退稅了。這時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最大區別就在于:適用退稅率和計算退稅的金額的不同。如果生產企業的增值額(附加值)低、適用退稅率又低的話,還不如改作外貿企業來得實在(簡單加工可以采取委托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