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09年可供分配利潤是30萬人民幣,2010年5月執行董事會決定將此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并于當月支付股利2.5萬美金了(當時匯率為6.82),當時辦理此匯款的時候銀行并沒有要求提供完稅證明(事實上分給外商也是免稅的),余下的12.9萬人民幣利潤一直沒有支付,在2011年的時候公司辦理了股權轉讓(都是個人獨資的),轉讓時公司沒有現金將12.9萬的利潤付給原股東,新股東個人代墊付給了原股東并簽了三方付款協議書:協議上說明了代墊事項,并在以后公司有足夠的資金的時候由公司支付給新股東,于2012年出納在網銀上給新股東轉賬了此筆款,現在銀行不同意視為支付利潤,沒有將此信息反饋給外管局,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的時候視為支付利潤,現在外管局在接收年審資料發現銀行跟報告的數據不一致不予通過,去找銀行將信息反饋過去,但銀行說不認可此筆匯款,需重新匯過并提供免稅證明,去找地稅出證明,地稅說不知道怎么辦理一直擱在一邊:地稅說,如果匯給原股東,已經轉讓了再出此證明不合理,如果匯給新股東,本來就不是他的,所以都僵在這.....請問這如何是好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股權轉讓時未分配利潤轉化為資本利得。
2、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10%。
3、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請問:外商是外籍個人還是非居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