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企業是一家物流公司,新征土地100多畝,臨時未開發,計劃買進部分小樹苗,經過幾年的培育后再銷售出去,這種情況可以免稅嗎?說明: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已經變更增加苗木種植項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符合稅法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