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一家磷礦,自2004年便開始探礦,有探礦許可證,2011年探礦結束,探礦證也到期,然后上報辦理并取得了采礦證。在整個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探礦費用、評估咨詢費用、設計費用及向國家交納資源價款等,會計上暫時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取得采礦證投產時,便轉入“無形資產-采礦權”,并在投產采礦后分月攤銷,請問:會計這樣處理行不行?對采礦權需要評估嗎?攤銷允許稅前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取得采礦權,其交納的采礦權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在采礦權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
2、評估咨詢費用、設計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管理費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0號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