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專家:你們好!
我是四川一家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的有限公司,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條例、國稅【2008】850號、財稅【2008】149號、財稅【2011】2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8號政策規定,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免稅。我司每年都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根據備案批復的減免稅金額,填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19欄:減、免稅項目所得。
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已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復,按批復金額調減了應納稅所得額,并已及時進行了2011年的年度申報。2013年5月1日,我司新任會計人員發現原2011年計提的產品研究開發費用還有17萬元余額(備注:我司是四川名牌企業,按相關規定要計提產品研究開發費用用于新產品開發)。會計分錄如下:借:管理費用-產品研費用 170000,貸:其他應付款-產品研發經費 170000。對于2011年增加的余額,沒有在2011年的會計賬務中沖回。在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中按會計利潤報送了備案表,匯算清繳申報免稅項目所得導致了少報17萬元免稅所得。同時,對該計提的產品研究開發費用也沒有進行納稅調增。現在公司自查出該筆業務,可否重新或補充備案,比如原來備案是100萬元免稅所得,現在重新備案成117萬元免稅所得。當地稅務機關能否受理?有沒有相關規定企業在3年內發現的錯誤可以專項申報。因為公司本身享受農產品免稅所得優惠,如果因2011年少做一筆沖賬分錄,導致公司多交17*25%=4.25萬元企業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對公司緊張的資金問題雪上加霜,同時,也讓原來的會計受到老板的責備。請專家想辦法能否彌補該失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征管法》所指的是因計算性錯誤導致多繳稅的三年內發現的可以申請退稅。
2、應納稅調增而未納稅調增的,涉及補稅的應補稅。如果當年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對調整部分是否仍可享受原優惠政策,總局沒有明確文件予以規定,如何處理視基礎主管稅務機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