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電力企業,由于上大壓小已經獲批上大機組,還未開工已開始發生前期費用,目前大機組的前期項目費用都是老單位承擔,管理費類的比如跑項目所花費的油料、車輛維修費等如果供貨方提供的是增值稅專票,請問走入在建工程的待攤管理費時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款?另外項目所使用的微機、筆記本電腦、空調等固定資產是否走入老單位的固定資產項目,并在供貨方提供增值稅專票的情況下抵扣進項稅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全部不可以抵扣.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相關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