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專家:
你們好!
我是四川一家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的有限公司,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條例、國稅【2008】850號、財稅【2008】149號、財稅【2011】2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8號政策規定,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免稅。我司每年都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根據備案批復的減免稅金額,填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19欄:減、免稅項目所得。
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已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復,按批復金額調減了應納稅所得額,并已及時進行了2011年的年度申報。
今年本地稽查局對我司2009-2011年三年賬務進行稽查。我司2010、2011年均發生了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公司與個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并附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每年及時匯總所支付的個人借款利息,及時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政策類別:稅收法規 企業所得稅 效力區域:不限 所屬行業:不限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9]777號 發文時間:2009-12-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相關文件規定,列支在財務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現稽查局說必須要有正式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我司實質課稅,但對政策理解不全,比如2010年共支付10萬元個人借款利息,已到稽查局所在征收大廳代扣代繳2萬元個人所得稅。但沒有同步到大廳開具利息發票。
請問我司有什么補救辦法沒有?如取得發票問題,本司專管員也沒有提出注意事項。是否稽查局查出的所有問題,不區分是有事還是非故意,一律進行補交稅款并罰款。本例因會計片面理解政策,導致公司遭受損失,但公司很冤枉,公司實質課稅了。因會計理解不全面造成扣除證據不全面,可否采取補救措施,使該筆業務能不罰款!
急盼回復!多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個人的利息收入應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利息支出的入賬依據。
2、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