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一、我公司2009-2011年度在煤炭銷售過程中產生的煤炭倉儲、運輸損耗雖然按合理損耗進行了所得稅申報處理,可會計在做帳時,卻對此部分損耗增值稅做了進項稅轉出處理,請問:1、此錯誤應如何彌補?(最好有文件支持)2、我公司年主營業務成本16個億,這3年總共轉出500萬增值稅,請問如在本年進行差錯更正,可否直接調整當期損益?3、申報如何填寫?二、我公司代墊鐵路運費,鐵路發票的收貨人不是煤炭銷售合同中的購買方A,而是購買方A的購買方B,我公司在合同和鐵路發票中注明發票由購買方B抵扣,購買方B委托購買方A支付給我公司此部分代墊運費,請問1、這樣我公司按代墊運費處理是否可行。2、如不可行有什么好的解決方案讓我公司能按帶墊運費處理,應購買方B要求兩票結算,而購買方A和鐵路有不能產生交易往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稅務申請進行扣除。
2、根據對應的期間進行差錯更正。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處理。
3、需要有三方簽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