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采礦權在母公司,實際經營權在全資子公司,開采前一切費用都在母公司列支,以后能否在全資子公司進行經營活動?采礦權能否轉讓給全資子公司,轉讓時會產生什么稅費?在這方面有沒有免稅的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在財稅〔2012〕6號文下發以前單純轉讓采礦權不征收營業稅。
2、自2012年2月1日起轉讓采礦權按“轉讓無形資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號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