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的贈品,視同銷售交增值稅后,所得稅匯算清繳還調增收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調整),同時對營業外支出-捐贈作納稅調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有關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