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關于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在填寫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附表六時,我境外的所得稅率是16.5%,對于第七列(可彌補境內虧損),我是否可以只彌補一部分,比如說境外分回稅后100萬,還原應稅所得是:100/(1-16。5%)=119.76,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19.76萬,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119。76*0。25=29。94,我就彌補國內虧損(一部分):(29。94-19。76)/0。25=49。1萬,又彌補了虧損,在境外交的所得稅又抵免完了,這樣是否可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境外所得在主表中的邏輯關系如下:境外所得包含在第13行“三、利潤總額”的數額中。然后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2行“11.境外應稅所得”進行調減,最終包含在主表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若存在境內虧損,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2行“加:境外應納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后,得到“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額。可見如果當年境內所得存在虧損,則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就得到彌補。如存在以前年度的虧損需進行彌補的,則通過第24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進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