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01年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因業務較少,賬務處理為:每月發生業務的單據由北京郵寄回總公司作賬務處理,由于業務不斷增加,直至2010年6月份我公司在才把北京分公司的賬務全部轉給北京分公司去做,北京分公司每月上傳會計報表到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數據出具會計報表。由于2010年賬務分開核算后,我公司總部在2010年和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把北京分公司的數據納入匯算,造成2010年和2011年的虧損數未得以彌補,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公司于2012年4月到總公司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報備,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我北京分公司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總清繳,那么,請問老師,2012年我公司在做匯算時可不可以把北京分公司2010年和2011年的虧損數填入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進行彌補?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請問相關依據是什么?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彌補,依據:
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15號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