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礦山企業,從2004年開始探礦,形成了幾千萬各種費用,現已取得采礦權證,請問:企業以前發生的所有費用(原暫掛在“長期待攤費用”上)現在能否轉列“無形資產-采礦權”進行攤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轉列“無形資產-采礦權”進行攤銷。按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年限攤銷。法律或合同沒有規定年限的,按十年攤銷。
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