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出售已過監管期的免稅進口設備,出售價值不超過原值,如何納稅?有什么文件可參考?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申報表第21行、減征額填列在2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