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
我是一家煤炭企業,在云南投資了一子公司,由子公司在云南投資了一個和一自然人合伙的有限合伙企業,按稅法規定合伙企業應先分后稅,子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當地要求此合伙企業按照個體工商業戶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銷售收入定率征收。2012年末合伙企業分配利潤給子公司,子公司所在的稅務機關要求其對所收到的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合伙企業已繳納完所得稅,這不是重復征稅嗎?所分配的稅后利潤是否可以認為是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居民企業不包括合伙企業。因此,企業投資者取得合伙企業分配所得已繳所得稅后的利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免稅范圍,需要并入企業投資者其他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