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01年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因業務較少,2009年以前由總公司統一核算,后由于業務增加,2010年我公司把北京分公司的資產全部調撥給北京分公司核算,每月上傳會計報表由總公司匯總,由于我公司總部在匯算2010年和2011年所得稅時,沒有把北京分公司的損益合并計算,造成2010年和2011年的虧損數未得以彌補,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公司于2012年4月到總公司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分支機構的報備,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我公司按[2008]28號文的相關規定進行匯總繳納,那么,請問老師:(1)2012年我公司在做匯算時可不可以把北京分公司2010年和2011年的虧損數填入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進行彌補?(2)稅務機關能不能與我公司是于2012年才備案為理由,不允許北京分公司2012年以前發生的虧損在2012年度進行彌補?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請問相關依據是什么?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
第二十二條 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北京分公司不是法人,2010年和2011年沒有進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如何認定其虧損額?
我公司在成立北京分公司時,當地稅務局把分公司認定為獨立納稅人,因分公司一直沒有收入,處于虧損狀態,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就每年都匯算上報當地稅務局,可是北京分公司對于我公司來說,其實他就是總機構所屬的二級分支機構,且我公司于2012年4月份收到了主管稅務機關下發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備案通知書,并同意北京分公司納入我公司2012年的匯算清繳。2010年和2011年的虧損額有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老師請問:象我公司這樣情況,北京分公司的虧損額能不能在2012年匯算清繳時進行彌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有難度。可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