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生產銷售合質金,委托B公司加工提純后(有標準金和非標準金)由其委托上交所有會員單位的公司銷售,期后B公司將貨款(扣除加工費及代理費等費用)匯給A公司并由A公司開具銷售發票給B公司。請問:1、A公司是否可以減免增值稅?2、A給B開具黃金銷售發票對不對?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8號)
1具體情況應該稅務申請審批后方可減免。A公司銷售的是合質金,需要稅務核定審批。
2、A公司直接開票給B公司是不對的,因為B是受托加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