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于2012年度補繳了1999年到2009年提取未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這些年稅率沒有優惠,請問是否可以在2012年度扣除,稅法依據是哪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在所得前扣除。但各地執行標準不同,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部門,以當地稅務部門為準。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解答)
五、問:企業補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木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憑繳款憑據可暫在補繳年度扣除,扣除金額不得超過以前年度的扣除標準。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發文日期: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