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你好, 我公司購進了A公司一批原材料,生產了一批酒包裝60萬個,酒包裝發了40萬個已經開發票,20萬個在倉庫,還有一部分未生產的原材料在倉庫,因原材料有質量問題,與A公司達成協議,未用的廠家換貨,生產的酒包裝60萬個按市價由A公司賠償,請問專家,我公司與A公司達成如何協議,才能有利于帳務處理和和涉稅處理,謝謝專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按賠償損失處理,直接按營業外收入處理。具體處理如下:
.如果是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對于銷貨方而言,所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相當于對購貨方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企業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但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與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相同。
稅務處理上,銷貨方可以依據購貨方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調減銷售額并相應減少增值稅銷項稅。
2.如果是由于產品質量而引發了購貨方相關的損失而支付的賠償,對該筆賠償金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