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有這樣一個問題想請老師幫忙
公司是一家醫藥銷售公司,2012年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用于日常經營,后來公司老板以個人的名義借款500萬元在異地購買一塊土地(打算建造房產),12年該筆貸款的利息公司計入財務費用并在稅前扣除,但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務認為該貸款不是用于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需對財務費用作納稅調增,請問老師有什么彌補辦法可以不作做納稅調整嗎?(公司已將老板個人名義與被投資方簽訂的協議改為公司名義簽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需做納稅調增。
2、改為公司名義簽訂,按獨立交易原則,企業發生貸款行為,應收取利息,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