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員工因在公司廠區工作時不慎因事故身亡,該員工有社保,因而獲得社保部門撥來的醫院費、死亡撫恤金、工傷補助等幾十萬元,該款項社保局先打入我公司賬戶,然后由我公司平均分給該死亡員工配偶和父母等三人,請問,對這筆款項,我公司要代扣代繳此三人的個人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注: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