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公司在自查時,發現在10年有一筆班車費沒有計入福利費,已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我公司匯算后是交了所得稅。但11年我公司匯算后是虧損的,同樣有一筆班車費沒有計入福利費,但調整后也是虧損的,12年匯算后也是虧損的,但沒有上述情況。請問老師,我10年查補的稅款可以用11年和12年的虧損抵嗎?11年查補的那部分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1、10年查補的稅款不可以用11年和12年的虧損抵。
2、請問:11年虧損,調整后是否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