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在上海的一家合同能源管理企業,符合政策優惠,免征增值稅。在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時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