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煤炭生產企業,只為一部份職工交納企業年金,請問:在企業年金所得稅前扣除認定時,是不是只能按已繳企業年金的職工工資總額來計算,如果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計算行不行,有什么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所得稅,職工合理工資的總額概念。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