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我是一家外貿企業,其中有代理進出口業務。主要是國內有些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委托我司代理進出口業務。業務操作按委托方授權簽訂進口合同,代理進口貨物。在合同簽訂后收取合同所需進口貨款、關稅等進口稅金以及相關雜費等預收款。我司按進口進度支付貨款、稅金、費用。同時結算時將進口發票、稅金、等發票原件交委托方。我司按進口貨款的1.5%收取代理進口手續費。
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26號】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請問1、該業務是屬于增值稅還是營業稅?2、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中墊付資金的含義?3、如稅官認為是增值稅,我司認為是嚴格執行了文件精神,如何反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屬于代理業務交納營業稅金。
2、墊付資金,代理公司提前支付資金,然后和委托方結算。
3、按上述執行,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