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與供應商簽定了進口設備合同,在合同中分別約定了設備價款、在中國境外執行的設計費、在中國境外執行的專利費、在中國境內提供的技術服務費各是多少金額。
目前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九條: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中的相關規定,要對合同中約定的“在中國境外執行的設計費、在中國境外執行的專利費”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但另一方面,我們當地稅務部門也要求對這部份金額代扣代交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
請問這兩種稅都應該交,還是我們如果交了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就不用再代扣代交相關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已經征收增值稅,不應該重復征收營業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