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 我公司于2010年與隔壁公司簽定了的租賃協議,租對方部分空置的土地和廠房,租期8年。我公司相繼在租借的土地和廠房上改建成倉庫、配電房、鍋爐房等。建成使用記入了長期待攤費用。
2、 隔壁公司破產被政府接管,我公司繼續租賃其空置土地和廠房。今年3月政府將該廠的可用建筑和土地進行拍賣,拍賣須知中說明:地上附屬物價值100萬固定,隨拍賣價值增長的只是土地部份。我公司竟拍購得,并于4月簽定了土地(含地上附屬物)購買合同,5月交完全款,并繳納契稅63萬。5月財政局開具了土地出讓金2000萬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和地面建筑物100萬非稅收入專用收據。
3、 請問:(1)地面附屬物的價格需要分攤土地價值不?如需要按什么標準分攤?
(2)我公司購得的土地入帳價格應是多少?地面附屬物(有房產證)入帳價格是多少?
(3)我公司鍋爐房賃空地上由我公司自建的,現在土地已歸屬我公司,鍋爐房如最終取得房產證是否由長期待攤費用轉入固定資產?如需轉入折舊年限應從何時算起?如沒取得房產證鍋爐房是否也要由長期待攤費用轉入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應從何時算起?
(4)倉庫和配電房是在原來租憑的廠房上改建的,取得土地證后,這兩個建筑物的攤余價值是否與相應地面建筑物價格相加后,轉入固定資產?折舊起點和時間應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將未攤銷完部分轉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出折舊。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未攤銷完部分轉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的時間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的時間。折舊年限為扣除前攤銷年限后的剩余折舊年限。
|
專家回復 | 已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