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請問我公司利用公司自有資金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是否需要交稅?稅法依據是什么?(銀行理財產品多為銀行發行的開放式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與舊營業稅實施細則相比,適用主體由金融機構擴大到“所以單位和個人”。對個人暫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