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1、按照國稅函〔2010〕56號,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該條款是否有效?
2、若是上述條款有效,而國稅函〔2006〕1279號和國稅發〔2006〕156號對銷售折讓明確應該由銷貨方按照稅法要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處理,我們應該按照那個稅務文件執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折扣銷售:先折扣后銷售,企業為促進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扣除,后銷售發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有效。
2、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由于商品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銷售單位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在核算時,由于銷售折讓不具備費用的屬性,因此,應當將其作為收入的抵減數處理。折讓就是沖減已有的金額,既增值稅發票已開且不能作廢,這樣的話,由購貨方出具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進行折讓沖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