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用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需交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涉及股本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萬分之五貼花。如果在增加資本公積時已貼花,這部分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并未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增加,不需要再貼花。
2\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若股東為法人股東,用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函[2010]79號);若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用未分配利潤轉股本,按取得的紅利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股東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情況見以下規定: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 條的解釋及補充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