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公司租用我公司場地,電費分戶計量,由我公司代收后統一交供電局,供電局對我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現承租方要求我公司就代收的電費開具增值稅發票。我認為不合適,想問問專家的意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函[2009]537號文規定,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按轉供自來水電處理,轉供方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53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9〕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