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根據 文號:財稅[2009]111號 發文日期:2009-9-27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問題如下:
我司支付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倉儲費及運費,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件,倉儲費不征營業稅,運費是否需要征營業稅及所得稅。盼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運費不在列舉范圍,需要征營業稅。但境外勞務不交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