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下屬煤礦均采用外包方式作業,即掘進、開采等均由外雇施工單位進行,合同約定按掘進距離或出煤數量結算,煤炭銷售由公司統一完成。問題如下:
1、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有時要領用我公司購進的材料(包括電費),同時抵頂工程款,那么工程歸我公司,材料也是我公式購買的,在此環節能否界定為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而按以物抵債繳納增值稅?
2、購進材料已經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和未抵扣進項稅額在計算時是否應有差別?
3、如果合同約定由我公司承擔材料費時,是否不存在稅收風險問題?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施工單位領用的材料,抵減工程款,應按照銷售處理,所以進項稅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