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有這樣一家企業,是生產皮鞋的簡稱甲公司,是生產性企業,是國內的外資獨資企業,有自營進出口權,有辦理進料加工手冊。該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向一家香港公司簡稱乙公司采購---皮料,是用進料加工復出口的方式采購的。并簽訂采購合同,乙公司提供白條香港的形式發票給甲公司,并收取貨款,但貨物和手冊不是乙公司提供而是由國內廣東的一家公司簡稱丙公司提供,而并非乙公司送貨給甲公司。并由丙公司直接與甲公司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即丙公司送貨給甲方,包括手冊和進口報關單均是丙公司的。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提供了一張證明給甲公司。內容說乙公司是香港公司,是丙公司的投資者,同步丙公司與乙公司是存在來料加工的關系,即丙公司是代乙公司加工貨物并收取工繳費。那些貨物是乙公司的,是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并發貨給甲公司的。故發現有如下問題:
1、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貨和手冊是丙公司的,存在代開或虛開的問題,因為有兩份合同,一份是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的采購合同,一份是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深加工合同,手冊和報關單。。有兩份采購合同。
2、乙公司違規造成,甲公司有問題。因為甲方是以丙方的進口報關單去辦理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因為實際是向乙公司采購的。
3、甲公司沒有直接付匯給丙公司,卻用丙公司的進口報關單辦理免抵退申報和退稅。
故望分析和回復:
一是按正常,是丙公司將貨物復出口給乙公司,乙公司再將貨物銷售給甲公司,甲公司應直接向乙公司進口。這樣的方式才對。象上述操作,甲公司會不會有問題,這樣的采購模式是否有存在涉稅問題和外匯付匯問題。如有涉稅問題,望依稅法提供書面分析,清楚說明違反哪個稅收條例,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分析。。
二是,如果這種模式全部無法改變,甲乙丙三方均無法改變,甲公司應如何操作才不會有涉稅風險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這樣的采購模式存在涉稅問題。由于資金流與實物不一致,支付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國稅發[1995]192號 。
二、建議將該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通報,征得他們的同意后再行操作。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目前沒有這方面的專門文件規定。最好請求主管稅務機關,畢竟政策要靠他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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